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政府网站年度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甘肃省通信管理局政务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省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政务公开工作,提高行政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部省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将省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以及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情况依法向社会或申请人公开。
第三条 省局设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其它局领导任副组长,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局办公室。
省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和协调省局政务公开工作,审定省局政务公开相关制度和工作计划,研究解决省局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公开办)是省局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具体承办政务公开相关事宜,研究拟订政务公开相关制度和工作计划,组织、协调政务公开相关工作,并对各处室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局各处室负责本处室职责范围内政务公开各项工作,并对本处室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办理局公开办交办的政务公开工作。
第四条 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各处室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对发现的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相关处室应主动或在局公开办的要求下,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条 各处室发布涉及局内其他处室或其他行政机关的信息,应当与有关处室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政务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侵害其他个人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下列事项应当主动予以公开:
(一)省局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点、领导姓名及简介,机关处室设置情况、处室职能、联系方式等;
(二)省局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其他文件;
(三)全省电信行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以及可公开的许可决定;
(五)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
(六)行政事业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七)行业统计信息;
(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九)局机关基本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
(十)公务员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十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
(十二)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省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时,局公开办或相关处室应予接收。
局公开办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如无法直接答复,应及时将申请及答复时限要求转交相关处室办理。
相关处室收到申请人提出或局公开办转交的信息公开申请,属于本处室职责范围的,应在规定时限内给予答复。如不属于本处室职责范围的,应及时转交局公开办处理。
第十条 各处室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相关处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经局公开办审核、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各处室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拟公开的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省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形式: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通过省局网站(www.gsca.gov.cn)、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三条 政务公开时间:凡已向社会公开办事时限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公开。尚未确定办事时限的,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相关处室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各处室在局公开办的组织、指导下编制本处室政务公开指南和政务公开内容目录,经局公开办汇总整理后对外发布并报部公开办备案。
政务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务公开联系机构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务公开内容目录,应包括索引、公开事项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各处室政务公开指南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主动发布或更新信息时,应更新本处室政务公开内容目录。更新后的指南和目录应及时报局公开办。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省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由接收部门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六条 局公开办或各处室办理信息公开申请时,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依法不属于省局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七条 办理处室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通过局公开办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办理处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通过局公开办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八条 各处室办理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办理处室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办理处室应向局公开办提出申请,经局公开办同意可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办理处室答复的期限不包括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
第十九条 各处室依申请公开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条 依申请提供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也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局公开办同意,可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办理处室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二条 局公开办和监察处负责对各处室政务公开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以自查为主的方式进行。各处室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编制完成本处室上一年度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局公开办,局公开办汇总整理后报部备案。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各处室年度工作考核和干部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十三条 各处室政务公开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信息公开收费和减免费用情况;
(四)因政务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务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通过检查或其他方式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或政务行为;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部省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规定要求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省局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投诉和举报,由局公开办和监察处负责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做详尽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及部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公开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