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通信管理局关于规范甘肃省电信设施迁改补偿行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8-21 17:37  来源:甘肃省通信管理局


甘通局发〔2023〕41号

为切实加强电信基础设施保护,进一步规范特殊情况下电信基础设施迁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甘肃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经征求工信部同意,现将电信设施迁改补偿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电信设施迁改补偿费用定义

电信设施迁改是因市政建设、公路施工、征地拆迁、老旧小区改造等特殊原因必须迁移或改动《甘肃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规定的电信设施的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改动或者迁移的,应当征得该电信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同意,由提出改动或者迁移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改动或者迁移所需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以下统称为电信设施迁改补偿费用。

电信设施迁改补偿费用原则上以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并由电信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或其依法委托的企业实施(以下统称电信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迁改补偿费用由提出迁移或者改动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二、电信设施迁改补偿费用标准

(一)电信设施迁改补偿费用构成。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信息通信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工程费用定额及工程概预算编制规程的通知》(工信部通信〔2016〕451号)及电信设施迁改实际情况,电信设施迁改补偿费用由电信设施迁改费用、电信设施资产损失费用和迁改造成的其他损失费用构成,电信设施迁改费用包含电信设施拆除费用、电信设施临时迁改费用、电信设施重建费用(包含赔补费)。

(二)电信设施迁改费用。电信设施迁改拆除费用、临时迁改费用和重建费用应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信息通信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工程费用定额及工程概预算编制规程的通知》(工信部通信〔2016〕451号)规定执行。定额中未包括的主材及其他电信设施费用,应参考当地现行同类产品采购价。

(三)电信设施资产损失费用。电信设施损失费用由因迁改造成的无法利旧的资产价值确定,即按照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折旧确定资产余值。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要求,光缆线路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30年,局房土建、铁塔及通信管道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

(四)其他损失费用。迁改造成电信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的其他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电信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已支付但未到期的场租、电费等,具体金额以实际测算为准。

三、电信设施迁改程序

(一)电信设施迁改实施前,提出迁移或者改动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书面告知电信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明确项目建设范围内电信设施迁改原因及需求。

(二)电信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会同提出迁移或者改动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完成相关电信设施的登记确认和影像留存,明确需要迁改的电信设施现状、分布位置、型号、数量等,共同商定迁改方案,由提出迁移或者改动要求的单位指定新建路由、新建站址等位置,新建路由、新建站址必须满足产权人或管理人网络覆盖、优化的要求,提出迁移或者改动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协助产权人或管理人办理土地占用等相关手续。

(三)电信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组织勘察、编制设计文件和迁改补偿费用预算,并书面告知提出迁移或者改动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

(四)提出迁移或者改动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会同电信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确定电信设施迁改补偿费用,并签订电信设施迁改协议(合同), 约定迁改完成时间、迁改补偿费用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等。

(五)电信设施迁改应当由电信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在电信设施迁改协议(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完成迁改等相关工作。

(六)电信设施迁改完成后,电信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组织相关验收工作并向提出迁移或者改动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抄送竣工资料。

四、其他事宜

(一)电信设施迁改方案确定后,不得擅自更改。确需变更需按本公告第三条相关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电信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应当遵循“存量共享、增量共建”原则实施电信设施迁改方案设计及施工。提出迁移或者改动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原规模、原标准、原功能”的原则对电信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涉及迁改的原资产进行补偿。因实际通信建设需求导致迁改后费用高于原规模的,应以实际需求为准进行补偿。

(三)电信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在实施电信设施迁改时,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确保通信服务持续畅通。迁改方案编制和实施中,提出迁移或者改动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做好支持与配合工作,并提供位置预留,为实施迁改提供通道和操作面。

(四)提出迁移或者改动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施工过程中危及电信管线设施安全时,电信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有权要求提出迁移或者改动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停工。遇有国家级、省级、市级等重要通信保障任务,电信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提前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迁移或者改动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迁移或者改动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立即停工。如单位和个人在未征得电信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同意而强行迁改,造成通信中断的,要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用电信设施损坏经济损失计算方法>的通知》(工信部联电管〔2014〕372号》《甘肃省通信管理局关于阻断通信业务损失计算有关通信业务单价的通告》(甘通局发〔2021〕11号),除应当承担恢复电信设施的费用,还应依法同时赔偿中断通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doc

2.《公用电信设施损坏经济损失计算方法》.doc

3.《甘肃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doc

4.《甘肃省通信管理局关于阻断通信业务损失计算有关通信业务单价的通告》.doc

     

甘肃省通信管理局

202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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