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通信管理局信访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17-06-16 11:51

甘肃省通信管理局信访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省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信访工作,完善信访工作机制,依法依规处理信访问题,根据《信访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落实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指信访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省局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依法应由省局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省局办理信访事项的基本原则是:信访办牵头协调,相关处室具体承办,谁主管、谁负责、谁办理,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省局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各负其责的信访工作机制,实行信访监督工作制度,依法依规处理信访事项。

第五条  省局设立专门来访接待场所并配备录音录像等设备,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信访联系电话、信访接待时间等信息;采取包括在接待场所张贴《来访须知》等形式进行信访法制宣传教育,引导来访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依法逐级走访。

第六条  省局依托工信部信访网络信息平台,逐步推进统一登记、交办、转送、督办、跟踪、反馈信访事项,加强内部信访信息交流,提高办理效率。

第七条  省局信访工作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到坚持原则、依法办理,文明接待、优质服务,为信访人保守秘密。

 

第二章  信访工作体系

第八条  省局信访工作接受工信部办公厅指导。

成立省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领导全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信访办,设在省局办公室),负责信访工作的组织协调。

局领导根据分工和信访工作需要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接听来电,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

第九条  省局信访办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接收、受理、登记、交办、转送信访事项;

(二)组织局内信访工作,协调对相关信访书面答复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联系工信部办公厅、省信访局及其他单位信访工作机构,承办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单位转送的信访事项;

(四)牵头负责重大群体性信访事项的紧急处置;

(五)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情况,对重要信访问题进行核查或参与核查;

(六)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建立信访台账,向部省报送工作情况和有关数据;

(七)加强信访情况分析,及时向局领导和各处室反馈信访焦点问题,定期向上级信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八)承办上级信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各处室是信访具体承办部门,应按职责分工认真办理信访事项,按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和结果,协助接待群众来访,提供与信访工作有关的专业性意见和书面答复意见。

第十一条  各处室负责人是本处室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处室明确1名信访工作联络员,联络员发生变动应及时报省局信访办。

第十二条  建立信访排查工作机制,逢重要会议、重大节日和重大政治活动期间,省局信访办组织对来信来访问题进行排查分析,及时发现不稳定因素,避免发生集体访和越级访。

第十三条  建立信访信息报送机制,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息,及时报工信部办公厅、省信访局,并在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发生或扩大不良影响。

第十四条  信访材料实行统一归档保管,一般应保存2年以上;对组织处理有结论的答复意见、报告、函等重要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立卷保存。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省局工作及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可以向省局提出信访事项。

第十六条 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诉求,依法应当通过信访渠道以外的既有法定途径解决的,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落实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要求分类处理。

涉及电信服务的申诉求决类问题,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省局信访办应当告知来信来访人有关政策规定,征得其同意后转申诉受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涉及具体诉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等信息。

第十八条 信访人委托代理人提出信访事项的,代理人应出示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第十九条 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提出信访事项的,由省局信访办编号、登记、甄别。

各处室收到信访材料的,应及时交省局信访办。

省局信访工作人员发现信访件中存在威胁、恐吓等言词,或夹带危险物品的,应及时转交省局机关服务中心处理。

第二十条 通过电话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按首问负责制原则,由接电人员记录信访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等信息;必要时,可以告知信访人后进行录音。

信访人来电内容涉及具体诉求的,接电人员还应当告知其在15日内提供身份证明和相关书面证据材料,否则无法受理。

接电人员电话记录应及时交省局信访办按程序处理。

第二十一条 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由省局信访办安排至专门接待场所,查验其身份,填写《来访接待登记表》;必要时,可复印信访人身份证明,告知信访人后进行录像、录音。

(一)5名以上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同一信访事项,属于集体访,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集体访,由省局信访办视情况通知相关处室联络员或处室负责人现场共同接访,妥善处理,做好政策解释,省局机关服务中心负责现场秩序维护;必要时,由省局信访办报请分管副局长或局长现场接访。

(二)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接访人员应当要求其提供书面材料;信访人提供书面材料确有困难,以口头形式提出且涉及具体诉求的,接访人员应听取其陈述,准确记录其姓名(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等信息,并由信访人签名或按手印确认;信访人拒绝确认的,接访人员应做好记录。

(三)对业务性、政策性较强的信访事项,相关处室处室负责人和联络员应在规定时间到达接待场所,配合做好现场接待。

(四)采用走访形式的信访人反映情况完毕,有关材料已被登记、接收,或者已将书面答复意见当面递交信访人的,接访人应告知信访人尽快离开接待场所。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访,接访人可以中止接待,并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教育,通知省局机关服务中心加强安全工作;经劝阻教育无效的,视情况协调辖区公安机关出警:

(一)拒绝到指定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项,拒绝按要求推选代表提出信访事项,或擅自进入办公场所的;

(二)在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办公场所,拦截公务车辆,损坏公私财物的;

(三)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四)侮辱、殴打、威胁、要挟工作人员等涉及人身伤害的过激行为的;

(五)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异常访后续工作按照有关信访工作要求办理。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客观真实并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撤回信访事项,可以采取书面、电话等方式申请,省局信访办核实相关信息后,可以终止信访工作程序。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与转办

第二十五条 省局信访办和相关处室接访过程中,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有明确法律依据的,应视具体情况现场进行协调解决。对不能进行现场协调解决,但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场书面答复,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受理通知书》或《信访事项不予(不再)受理通知书》;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信访人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提出信访事项的,省局信访办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

信访事项未受理之前,信访人就同一信访事项提出新的诉求,省局信访办可以合并处理,受理期限自收到新的诉求之日起重新计算。

信访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备,无法判断是否能够受理,省局信访办可以要求信访人补充相关证据,受理期限自收到完备的信访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二十六条 省局依法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信息通信行业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

(二)对省局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异议的;

(三)应由省局依法处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局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

(一)信访事项不属于省局职权范围的;

(二)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有关国家机关已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

对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省局信访办应当告知和引导信访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局不予受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转基础电信企业或相关部门处理:

(一)反映基础电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违纪问题,但不涉及有关信息通信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二)反映基础电信企业等内部管理问题的;

(三)要求对基础电信企业经营业务进行解释或咨询其经营状况的;

(四)其他应当由基础电信企业或有关部门处理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省局要高度重视初信初访,及时就地妥善处理信访事项;省局信访办对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加强甄别分类,提出拟办意见。

对涉及多个处室职责的信访事项,由省局信访办指定牵头处室负责协调处理。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三十条  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三十一条  省局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二条  承办处室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结信访事项,没有时限要求的,应当自信访事项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局长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并应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延长办理期限告知书》。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信访人在办理期限内就同一信访事项提供新的事实理由,办理期限自省局收到新的事实理由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事项办理完成后,承办处室应将办理结果和回复意见形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经处室负责人审核后提交省局信访办审查,必要时由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局领导审签后回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对承办处室提交的办理结果和回复意见,省局信访办认为需要进一步核查的,可以要求承办处室进行再次核查。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省局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有异议,可自收到书面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工信部申请复查,省局信访办要积极主动配合工信部的复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  省局信访办对信访事项适时进行督办,确保符合办理时限和办理质量要求;对重点信访事项的处理和答复,可由承办处室或牵头处室报省局信访办,由省局信访办提请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会商。

第三十六条  对工信部信访办、部长信箱、省信访局等转办的信访件,由省局信访办统一登记,交相关处室具体承办,相关处室应按转办单位时限要求处理,答复信访人并报转办单位。

对工信部司局及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协助办理的信访事项,由业务对口处室直接承办,并加强沟通协作,做好工作联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省局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对属于省局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二)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三)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的信访请求未予支持的;

(四)将信访材料中需要保密的内容或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五)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简单粗暴,激化矛盾甚至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六)瞒报、谎报、缓报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息的;

(七)其他影响信访事项正常办理、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七章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局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甘肃省通信管理局信访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甘通局发[2008]1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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