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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公布“两轻一免”处罚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16 15:36  来源:甘肃省通信管理局


为适应统筹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新形势新要求,全力服务和保障“六稳”“六保”工作大局,根据优化营商环境的现实需要及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需要,按照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甘肃省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柔性执法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甘法办发〔2020〕16号)精神,省通信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权力清单中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认真梳理,形成了省通信管理局行政处罚不予处罚清单,现将《清单》面向社会进行公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甘肃省通信管理局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甘肃省通信管理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处罚

情形

序号违法行为种类适用条件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予
   
    处
   
    罚
1未在网站备案编号下方链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事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1.《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2005年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在其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的,或未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指定目录下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未在规定时间履行备案变更手续,或未依法履行备案注销手续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1.《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2005年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履行备案变更手续,或未依法履行备案注销手续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未履行备案手续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1.《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2005年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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